刑事诉讼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应当依法进行。
对于讯问,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 讯问的主体
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个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对于在现场发现地点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3、讯问的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4、录音录像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专家提醒:如果讯问程序违法的,当事人可以进行控告,并主张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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