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驶检察权。与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称呼,而是直接以行政区划来指称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都有哪些职权呢?
1、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包括大队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等部门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2、公诉权
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案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
4、批准或决定逮捕权、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决定逮捕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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