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无可逆转的介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的陷入破产倒闭。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它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
1. 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将让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入清算程序。
2. 对债务人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效果。具体有如下几项:
(1)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 对债权人的效果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 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特定担保物获得清偿,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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