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是这样的..-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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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况是这样的..

2018/2/9 10:57:54 浏览次数:128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程序的处理包括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其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指定由一审法院再次审理。
       对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有:
       1. 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 限制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上述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违反第228条规定的(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8条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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