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逮捕为例,其包括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两种情况:
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家属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解除相应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申诉或控告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专家提醒:家属对于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或解除的,可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协助下进行。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