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羁押期限,也就是说,羁押期限的起算,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自己的亲人被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有:
一. 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 特殊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所述的规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最长2+1+2=5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最长5个月的期限内仍不能正常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再2个月。
4.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 鉴定期间的计算: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专家提醒:在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当积极委托律师介入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欢迎致电刑事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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