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原则上,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范围为:
可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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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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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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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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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附利息的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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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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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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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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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现实偿还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 以将来偿还债权申报债权
债务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非质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请去阿奴债权,可其对债务人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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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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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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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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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有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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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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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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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报的债权范围为:
1.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2. 职工债权;3. 罚金、罚款等行政处罚;4. 债权人参加债权
人会议的费用;5. 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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