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刑事案件,除了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外,一些案件受害人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有三种情况: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即公诉转自诉案件)。
二、提起自诉的程序
1. 提起自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3.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活着代位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① 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的;
② 缺乏罪证的;
③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 被告人死亡的;
⑤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意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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