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检察院会怎么做?-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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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检察院会怎么做?

2018/2/7 10:57:44 浏览次数:148
       在我国,检察机关享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1、批捕的时间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批捕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逮捕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4、提请批准逮捕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专家提醒: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当事人家属应当积极连续律师介入协助,以达到促使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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