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作为无因证券、要式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三大票据的含义和特征可如下所示: 我国三大票据 分类 含义 特征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开票要求: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1. 委托证券 2. 包含即期和远期两种(见票即付和远期承兑)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本质:自付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同一人) 1.自付证券 2.见票即付 3.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设立: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1. 结算凭证 2. 见票即付 3. 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付款人 4.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企业法律顾问及纠纷处理,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