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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2018/2/6 10:37:37 浏览次数:144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利,一方面,对于公共机关提请批捕的,有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可自行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但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例如如下三种:
       1、审查批捕中应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罪与非罪、对定罪证据有疑问等;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的。
       2、审查批捕中听取律师的意见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专家提醒:律师在审查批捕中的作用越发明显,当亲人被审查批捕时,积极让律师介入协助,能很好的维护亲人合法权益。欢迎致电刑事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3、审查批捕中的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对相应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
       当审查中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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