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庭前审查,也即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 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 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 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 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 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7. 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 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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