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也即审判监督程序,指当针对法定的情形时,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可对其重新审理。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再审提起的一个主要途径。
一、申诉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申诉的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申诉的时间
1.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 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申诉的效力
1.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五、申诉的审查处理
1. 向法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如新证据、新线索的证据材料等。
2. 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3. 对申诉的处理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不合法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4. 受理申诉后的处理期限。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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