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的第二次权利,其第一次权利为付款请求权,针对承兑人或付款人。追索权针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
追索权意在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理解应当为:
票据追索权
|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
(1)期前追索: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③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期后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刑事追索权。
|
追索权行使的规则
|
汇票的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追索权的丧失
|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再追索
|
被追随人情形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企业法律顾问及纠纷处理,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