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犯罪案件,地区管辖,也称为低于管辖,是指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权限划分。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裁判。
那么,刑事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到底归谁呢?
一、一般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同时明确: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在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多个情况。
二、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
1. 优先管辖
当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2. 移送管辖
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案件移送给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这里主要犯罪地,既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3. 指定管辖
当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时候,争议法院可将案件上报共同的上级法院,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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