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原则上,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人民检察院批捕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是针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而作出的,决定逮捕则是针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作出的。
(2)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主要针对如下三种情况:
(1)公诉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逮捕被告人,而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
(2)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的;
(3)诉讼参与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
★知识扩展: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审批程序
1、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程序
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2、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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