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进而方便法院的破产审理。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逾期申报或是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如下:
1. 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补充申报的时间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能再得到清偿,成为永久不能履行的权利。
(2)只能参加尚未分配的财产的分配,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可追回分配。
(3)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对于正常申报的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2.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由保证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有永久不能履行。
(2)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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