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作为刑事受害人一方,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符合一定的成立条件,具体有: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不是以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为前提。只要刑事诉讼立案了,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即使最终的刑事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公诉案件中,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在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二遭受物质损失的;
注意: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
(1)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
如犯罪分子作案破坏的车辆、门窗、物品,受害人因抢救治疗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2)必然遭受的损失
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后续治疗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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