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为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是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的障碍。此时,需要对票据进行补救,是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那么,对票据的补救该如何进行呢?
总的来说,对票据存在挂职副、公示催告以及诉讼的救济:
1. 挂失支付
挂失支付,也即票据权利人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挂失支付的提起人是失票人,相对人则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效力:付款人在 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 对票据进行付款,则不论善意与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支付而无效,失票人的而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为挂失支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2. 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认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应当向法院提交有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丧失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时还应当向法院说明丧失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
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那个提供必要的 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额可能出现的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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