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被告同意适用)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六)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简易程序的特点
1. 审理组织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 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3、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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