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企业的解散需要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如下一些:
(1)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愿意继续经营的。(届满 + 不愿经营)
注意: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也即,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注意: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的直接结果就是合伙终止,进而进行合伙的清算。企业法律顾问及纠纷处理,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