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这些特殊权利,千万别忘记!-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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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这些特殊权利,千万别忘记!

2018/1/24 10:00:38 浏览次数:148
       有限合伙企业由1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组成。有限合伙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却有着一些特殊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可总结为如下一些:
       1. 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自我交易不限制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结果全体合伙人同意。
       3. 竞业不禁止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 出质不受限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 出资份额转让不受限,只需提前通知即可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 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成为要求其退伙的理由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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