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之一:出票行为-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

票据行为之一:出票行为

2018/1/18 10:30:27 浏览次数:117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发票、开票、票据发行。当出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做成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时,出票行为即完成。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
       1.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

(注意:未记载法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例如:若出现“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本票

 

本票与汇票相比,法定记载事项只缺少付款人,其他6项一样。

 

 

 

支票

 

支票与汇票相比,法定记载事项只缺少收款人,其他6项一样。

 


       2.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注意和本票、支票的区别)


票据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其他

 

汇票

 

未记载的,见票即付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

 

见票即付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均为营业场所

 

支票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另记载付款日期,记载无效。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

(2)金额可以补记,不补记不能用。

       票据法律顾问及纠纷处理,可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2004年成立至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城市设立分所,职员700多人,执业律师300名,汇聚了法律界的精英,专攻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欢迎免费来电咨询:400-6262-163

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律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