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运输案件是指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及联合运输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法院管辖有较为特别的规定。
具体来说,运输案件的法院管辖有如下内容:
1、针对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及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针对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针对没有被告住所的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对于公司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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