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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时候,民事各方各方依然可以调解结案

2017/12/13 10:43:15 浏览次数:166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较为有效的方式,减轻法院审判负担,更易于被各方接受与执行。对于二审调解,可总结如下:

处理方式

具体情形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专家提醒:二审调解可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积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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