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依据《着作权法》第16条,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职务作品,着作权可以是作者享有,也可以是单位享有,着作权人依法行使享有权利。
对于职务作品归属,有原则性规定,也有例外情况,结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2条,有:
一、原则性规定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 作品完成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范围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例外情况
如无相关约定,下列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这里所谓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2、构成单位作品(即单位视为作者)的。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A. 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
B. 获得奖励权;
C. 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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