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发行的反动,淫秽作品。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就是合法的作品,那是不是一定意味着违禁作品是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呢?答案是不一定,需要根据不同时期具体分析:
(1)《着作权法》于2010年修改之前
其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即:违禁作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他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这一规定无疑是违反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
(2)《着作权法》于2010 年修改之后
《着作权法》第4条规定,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即:违禁作品也是受《着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违禁作品中国可采取措施,禁止其出版、传播,因此着作权人不得自用。当然,违禁作品仍受一定程度的《着作权法》保护,若有人侵犯其着作,着作权人仍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只是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因为着作权人自己原本也不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经济利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侵权演绎作品、擅自出版的无书号作品、擅自发行、放映的未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批进口的电影,并不属于违禁作品,但举重明轻,违反初犯法规的作品,仍然受《着作权法》的保护,且保护程度比违禁作品更高,甚至可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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