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一般情形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另,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指: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注意: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专家提醒:如果发现司法机关逮捕错误的,受害人方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可致电刑事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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