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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这些情况,检察院就不会起诉您了!

2017/11/13 10:19:36 浏览次数:112
       对于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一般的追究犯罪流程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即检察院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裁量的余地。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之一。注意: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检察长或者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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