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和执行权等。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的职权有:
1、立案侦查权
对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冻结、鉴定、辨认、侦查试验、技术侦查、通缉等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有权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2、撤销案件权
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
3、移送审查起诉权
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无权直接起诉。
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原决定机关)复议或者(上一级机关)复核。注意:复议是复核的必经程序。
5、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公安机关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6、特别程序中的职权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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