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保全财产措施。
那么,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该如何处理呢?
主要有如下情况:
1. 妥善保管义务
公安机关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 及时返还
对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随案移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4. 判决书应当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5. 判决生效后的处理
人民发运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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