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因帮工致人损害后遭受损失的侵权责任,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适用范围
因帮工致人损害或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所谓“帮工”,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
2、因帮工致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具体处理为:
(1)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由帮工人承担责任。
3、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1)因第三人(不包括其他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①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②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非因第三人亦非因其他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①由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举例说明:
明明家的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花花家帮忙筹办婚宴的小刘在帮花花家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明明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明明家串门的天天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分析:
小刘因给花花家帮工造成损害,根据《解释》第13条,应当由被帮工人花花一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小刘仅有一般过失,并无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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