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2012年的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特殊情形具体包括: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的种类
监视居住分为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谁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有监视居住的决定权,但仅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 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专家提醒:当亲人被监视居住时,家属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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