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于可撤销婚姻,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可撤销事由
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注意: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撤销机关
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
3、撤销权人
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4、撤销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该1年不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是延长的限制。该1年为除斥期间,期满则撤销权消灭。
5、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 举例说明:
刘某(女)与张某(男)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张某秘密将刘某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张某要求与刘某结婚,刘某不同意。张某于是威胁要公布其裸聊视频,刘某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律师分析:林某系受胁迫结婚,故其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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