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不予赔偿-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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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不予赔偿

2017/9/25 11:10:45 浏览次数:158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届满或符合给付保险金条件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保险金。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合同的除外责任情况,也即当出现特定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可以予以赔偿。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
       1. 投保人故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金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注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疾,保险个公司免责,而不是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进行给付。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疾病,受益人本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向被保险人本人给付。因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疾,保险公司不免责。
       2. 被保险人自杀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致死致残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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