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着共同的权利内容,又有着不一样的地方,具体体现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着自行辩护的权利,但委托辩护的时间点略有不同:
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委托辩护人替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而被告人则是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另,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要求解除不当的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各自特殊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着共同的法定权利,但也有着不一样的法定权利,也即属于自身特有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
① 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② 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2)被告人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
① 有权在法庭审理中进行最后陈述。
② 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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