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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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2017/9/13 10:35:33 浏览次数:19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上述第49条、第51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为损害的不同,受害人一方可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上述惩罚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五:
       1、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
       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属例外);
       4、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5、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所受损失2倍以下。
       ★ 举例说明:
       某商店明知自己出售的茅台酒为假酒,甲醇严重超标,但仍谎称为原产正宗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不知情的甲。甲饮用后中毒死亡。试问:本案如何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
       分   析:
       本案中,甲的继承人有权对某商店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假设共计100万;此外,还有权依照上述第55条对某商店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100万 × 2 =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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