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如请的人与被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合同,双方就为个人劳务关系。注意:单位与保姆、钟点工、教师之间签订的就不为个人劳务合同。
那么,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
1、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须提供劳务的行为与致人损害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时,接收劳务的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
* 例子1
某家政公司培训一批保姆,并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外提供家政服务。王某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向家政公司支付4000元,家政公司指派刘某为王提供家政服务。某一,刘某买菜归来,所骑车辆把一老人撞伤。
分析:本例中的劳务关系存在于刘某与家政公司中,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中“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家政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 例子2
甲聘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汽车不慎将路人乙撞倒。如甲乙为私人劳务,则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乙因提供劳务致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当然,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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