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有如下一些特征:
1.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 填补损失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唯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 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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