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死刑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也可以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但后者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或变更对死刑的执行。
1.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与喜爱给你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 死刑的变更
(1)下级人民法院发错执行死刑错误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请新功能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执行刑事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3. 变更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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