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来说,结合《婚姻法》多个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有两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 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注意:此时,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举例说明:
甲与乙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经查,乙曾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试问:对这20万,甲与乙如何担责?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丙所借且用于购买婚房的20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与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若甲清偿了20万元,可向乙追偿(基于离婚协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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