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出单位的权利-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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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出单位的权利

2017/7/21 17:00:47 浏览次数:127
      《着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即便如此,表演者仍可享有一些专属于自身的权利。
       对表演者权,可有如下内容:
       1、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
      (1)表演者权限于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是否已经过保护期,作品是否受过保护,均不影响表演者的权利。但如果被表演的不是作品,则不可能存在表演者权。
      (2)举例说明:
       ① 乔丹连过5名防守队员的天才表演是否属于着作权上的“表演活动”?答:不属于!原因:乔丹不是对作品的表演。
       ② 姚明改行后表演魔术,能否享有表演者权?答:享有!原因:具有独创性的魔术属于作品。
       2、表演者权的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享有表演者权。
       3、表演者权的内容
      (1)人身权
       ①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
       ① 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② 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④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保护期
       ①不受限制: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50年: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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