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归给谁?-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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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归给谁?

2017/7/21 16:58:59 浏览次数:148
       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作品是指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合作作者均参与了共同的创作活动的作品。如果只是续写,或是没有参加创作,仅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对于合作作品,可以举例如下:
       A单位提供资金,由B组织C和D下岗工人E为原型创作了小说《夕阳依旧这般红》。在创作中C写提纲,D写初稿,C修改,E提供了生活素材,B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

       对于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结合《着作权法》第13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有: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上述案件中,C、D工作创作了合作作品《夕阳依旧这般红》,享有着作权。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A、B、E均非作者,不能享有着作权。
       3、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夕阳依旧这般红》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对于D而言,其有权不经A、B、C、E的统一而发表该小说。

       ★ 总结: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1)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着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着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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