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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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2009/8/26 0:00:00 浏览次数:17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2-12-24

【生效日期】1962-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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