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1)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4)由于根据约定,承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而,本应由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出租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以及对于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也转由承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