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1、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否则就会被视为是新的要约; 3)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期限 1)我国《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期限应当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因为承诺的权利是由要约人赋予的,但这种权利不是无期限地行使,如果要约中明确地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承诺人只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才能视为有效的承诺。2)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通常的迟延: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特殊的迟延:我国《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