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例如,甲某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乙某向其支付所拖欠的租金60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某提出自己为甲某修缮房屋支付1万元,因此,要求甲支付自己修缮房屋所支付的1万元。这一请求即为反诉,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也就是说,通过反诉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如上述案件中,乙某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甲某的6000元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以便于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然需注意,既使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但并不改变本诉与反诉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
4、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判断是否形成反诉的难点与根本点,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2)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宣告判决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应当在性质与影响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不能作为反诉请求提出
二、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4.反诉必须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支持的反诉充其量只是反驳,除了对法官审理案件时的主观心证形成一定影响外,并不能使案件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有所增加,最终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那些没有提起反诉、却有反诉实质内容的反驳,如果其反驳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审查范围,法院可以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