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有以下五种解决办法: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具有速度快、履行率高等特点,如果经营者讲信誉,讲质量,或者纠纷的标的额比较小,用这种方法解决比较快,结果也比较圆满。目前,许多经营单位都建立了为消费者服务的机构和规章制度,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协商和解这种方式将使用得越来越普遍。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缺点就是缺少强制性的约束,究竟经营者承担责任与否完全出于自愿,如果经营者无视法律的规定,就容易发生推诿、应付的情况。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重要职能之一。调解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办事快,二是花钱少,三是有利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消费者协会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两项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写信或当面递交材料,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的材料要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留下联系地址。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信后,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将投诉信转交被投诉的经营者,要求他们作出处理和答复。三是组织调解。在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如果双方都愿意调解,消费者协会就可以主持调解。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经营者不履行协议,消费者就需要采取别的解决方式。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我国没有专门的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但是有许多部门实际上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消费者在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相关职能的部门投诉,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诉。如消费者买到变质的食品,就应当向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申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有关的消费者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即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时要有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关不受理案件。(2)自主性。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主选择所提交的仲裁机构,双方可以各指定1名仲裁员,另外1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终局性。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达成协议,则仲裁程序结束,如果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则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机构的调解协议和裁决书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外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仲裁有其特殊性,既具有强制性的一面,兼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诉讼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案件行使审判权,依法对消费纠纷案件进行裁决,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差不多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