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保险合同的主体中,与合同发生单位关系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通常在合同中载明。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订立合同,亦可以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于是这些与合同发生单位关系的第三当事人就出现在保险单上。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的内涵,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尽相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权利的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人却为受益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的人,因而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从而在所保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他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由其领取赔款作为补偿。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却是以他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而被保险人作为事故发生的本体,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本体已不复存在,不能再由其请求保险金的给付,而是由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享受保险金的受益权。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的含义,与财产保险不尽相同。如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他的生命或身体中的生、死、伤、残成为保险事故的人,所以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而法人就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如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于是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如以他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是同一人。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不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还须征得被保险人的财政部。就死亡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具备可保条件的人,如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劳动并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的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就不能成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免投保人因图谋保险金,使无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遭受暗算,危及生命。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亦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由保单持有者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在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与保险人不发生法律关系,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尚生存于世,期待权才成为既得权,受益人据此领取保险金。有几种情况可能丧失期待权:第一,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使原受益人推动受益权;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失,其受益权不能转给他的继承人,而是回归保半日持有人,由其另行指定受益人;第三,受益人图谋保险金,故意置被保险人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仅丧失受益权,还将受法律制裁。如果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而又无法确认死亡先后时,则推定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不存在于世,受益权仍回归投保人。受益人根据合同享有受益权,但并不因此而承担保险费的交付义务,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受益人并无交付义务。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是根据受益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非代位投保人行使权利。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来自受益权而不是继承遗产,所以,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而受益人毋需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各种义务。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批示,认为人身保险金应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则可作为遗产处置,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批文还指出,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财产保险赔偿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用于清偿债务及赔偿。由此可见,指定受益人,根据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不作为遗产继承,而财产保险的赔款,及款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并入遗产一起计算。此外,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指定,在指定受益人时,毋需取得受益人的同意,即使受益人不知情亦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成立,受益人对于保险标的不须具有保险利益,但须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