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亦就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但是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具体表现如下:⒈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被保财产,财产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因出险受损后,保险人赔偿经济补偿给投保人。但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是与财产的实际价值相关,所以财产的可保利益不能超过它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其超过部分也就不存在可保利益。而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可保利益,便无金额上的限制。⒉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必须贯穿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投保方对保险标的一定要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就不一样,只要求订立契约时,投保人对被保险标的要有可保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投保人的保险权益。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一般产生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血统关系、婚姻关系(即父母、子女、配偶等的关系);二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如分期付款购置财物、借贷关系);三是其他业务关系(公司和干部职工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事业部的关系、雇主和雇员间的关系)。⒋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才能生效:一是可以估价的。即使性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也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估算合理保额。二是确定的。如果仅仅是日后的期望或将来可能的支援,不能算作肯定的现实;三是合法存在的。口头的允诺没有正式契约是无效的。四是涉及合法权利的,不佥的权利,不是可保利益。五是涉及法律责任的。如一家承保了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负有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就具有向其他公司分保的可保利益